释义 |
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若开发商将已售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赔偿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责任。处理方法包括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所有权,未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涉诉商品房可清偿违约债务后分配。 法律分析 一、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1、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如何处理一房多卖问题 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于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处理一房多卖问题时,如果存在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合同的情况,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对于没有串通的买受人,已经办理过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对于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备案情况或诉讼执行情况来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按比例清偿违约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