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招聘计划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50名,其中男性115名(退役军人45名)、女性35名。招聘岗位为南阳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和市局警种部门。 二、招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应聘报名: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坚定,品德端正;3.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4.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04年7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期间出生);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文化程度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6.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纹身、无传染病、无色盲,双侧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7.具备履行岗位所需的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8.具备拟聘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招报考:1.本人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2.家庭成员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3.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辞退或解聘的;5.从事警务辅助人员或者看护队员工作辞职的,或因曾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6.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以下人员: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2.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3.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