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可否与收养人子女结婚 |
释义 | 养子女可以与收养人子女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即只要不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同属于收养人的子女,两者虽然有兄弟姐妹关系,但并没有血缘关系,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被收养人可以与收养人子女结婚。 一、收养孩子的流程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在收养女性时,也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条件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不受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的条件限制。6)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7)收养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可以收养自己的侄女吗 可以,自己的侄女属于自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是可以收养的。但是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例如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但与此无关的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收养子女的。 (五)年满三十周岁。不过,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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