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签署合同后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招标人破产的情况下,其财产可能被法院强制清算,支付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招标人的财产无法覆盖所有欠款,那么供应商可能无法全部收回欠款。但是,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欠款属于优先受偿款项,则可以优先受到清算款项的分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将破产清算财产,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先后顺序分配清偿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破产清偿财产的分配顺序为: (一)破产费用; (二)先受偿款; (三)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用; (四)扣缴的税费; (五)受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优先清偿的其他债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自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到管理人报告权利,提出申报优先受偿清偿权的具体债权和清偿范围,同时提供证明文件。管理人在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债权人公告申报情况及其清偿方案,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