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与侵权法颁布前所适用的《最高院人损解释》所作的幼儿园等机构未尽职责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比,侵权法对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要求更为严格。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具有教育、管理以及保护的义务。小明在园区范围内,进行由园方所组织的活动、游戏时,园方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合理预见、谨慎管理,由于园方未尽到充分注意、保护和管理等义务,致小明受伤,幼儿园应当对小明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