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传唤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通知民事 诉讼 或 刑事诉讼 中的当事人于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的一种措施。 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对没有被 羁押 的 犯罪嫌疑人 强制要求其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对经传唤后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公安机关的拘传,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其配备的戒具强制其到案。 传唤和拘传首先强制力不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其次,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民事诉讼,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再次,采取措施的司法机关不同,传唤可以是公检法任一司法机关作出,而拘传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