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条件: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