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携带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是: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二、婚姻登记员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三、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备好,打印或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字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