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
释义 | (一)严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利用高利贷进行融资,本身就可能由于高额付息导致项目进展不顺,使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困境而给房屋购买者、建筑工程承包人等带来较大风险。在房地产纠纷进行执行或破产程序后,这种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方联手,将普通债权变身为优先债权在法律权利中进行“插队”的行为,在分配时将严重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阴阳合同受害方缺乏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了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普通另行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可能的救济途径,同时也为每种救济途径设立了适用条件。 而对于阴阳合同的受害方来说,目前仍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房地产纠纷中的阴阳合同在制定时,双方早已恶意串通并制造买卖房屋的假象,情节已经捏好并保持一致,导致传统印证方法已无济于事。 房屋网签虽然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但目前对网签房地产的直接执行仍缺乏法律依据。在出借方单独保管借款合同但拒绝承认民间借贷关系,且不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阴阳合同的受害方难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明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纵使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也难以直接证明资金为借贷资金而非买房款。 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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