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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释义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一、帮他人看手机丢了有责任吗
    帮他人看手机丢了若是无偿的,只要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没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
    1、因履行而终止。当事人一旦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会被消除;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保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提取保管标的物的,保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取给有关部门,认定保管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4、因双方协议终止。
    三、小区电动车被盗物业需要赔偿吗
    1.如果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或损坏。如果物业能够证明是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赔偿,反之物业作为附义务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车没有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物业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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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