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责任与违例性质的关系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违约责任与违例性质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原先的法律规定是以违约责任为主,违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违例性质的行为也逐渐被纳入到违约责任之中。在判定违约责任时,也需要考虑行为的违例性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期限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卖合同成立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交付。出卖人违反前款规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质量保证、安全保证和信息真实、合法的义务;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经营者违法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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