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收养登记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未办收养登记一般不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因为监护关系并不以收养登记为成立条件,且不仅仅是监护关系才有监护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受托人基于委托,也具有相应的监护职责。 一、民法典更换监护人有哪些手续 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依据案件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更换监护人 对于被监护人,可以申请更换监护人的法定情形包括有: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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