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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公借给儿媳妇钱,怎么样才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释义
    法律分析:一、怎么才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三)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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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