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强奸罪应该怎么认定 |
释义 |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一、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情形 (一)有些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女,主动要求或在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三、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强奸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的故意,并且对于客观上的行为,应当有暴力,或者是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比如胁迫,通过暴露隐私等方式要求其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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