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直接抚养方不让探视孩子的,不直接抚养方可就其行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直接抚养方仍不让探视的,不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对直接抚养方进行强制执行,或让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即法院不能强迫子女跟不直接抚养方见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