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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务合同的三种抗辩权包括什么?
释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先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且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即双方履行时间具有时间差,并且还需要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上对于合同权利的保护。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法定要件,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权利。
    三、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三种,具体如下:
    1、同时履行辩护权,双重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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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