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