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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释义
    

法律主观:
    


    《 行政诉讼法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合法性审查 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在行政诉讼法中,其规定的原则就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原理,不会因为其从事的职位不同,就存在不同的法律地位,所享受的法律责任就不同。那么关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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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