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使用林地刑事立案标准 |
释义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临时占用林地处罚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新森林法处罚条例 新森林法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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