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一、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什么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准备又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式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为犯罪实施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开始犯罪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行为开始前停止。 犯罪预备形式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开展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顺利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施行为开始前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在开始实施行为前被迫而非自愿停止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