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8种情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