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哪一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