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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渡被抓三次会怎么处理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偷渡者被连续抓获,如何处理?
    当偷渡者被连续抓获时,处理方式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首先,执法机关会对其进行调查和审讯,以了解其偷渡行为的动机和背后的组织情况。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偷渡者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或者遣返等。在处理过程中,应该尊重偷渡者的基本人权,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合法的对待。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边境管控和打击偷渡行为的力度,以减少偷渡现象的发生。最终,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教育,促进公众意识的提高,才能有效解决偷渡问题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认定其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在处理偷渡问题时,执法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审讯,并对偷渡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要尊重其基本人权,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对待。此外,加强边境管控和打击偷渡行为的力度,并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教育提高公众意识,才能有效解决偷渡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公安部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离境前,公安机关不得就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进行追究;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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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