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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钳工法律法规(钳工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释义
    1.钳工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一)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 一年年收人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V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 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 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 大疏漏的;(二)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 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钳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 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 照本条例的有魏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参照本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 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面定》 同时废止。
    3.请写出钳工车间应该遵守哪些安全规章制度
    钳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入场地必须穿戴工作服,女生必须戴工作帽,男生不准留长发。
    二、工作前应严格检查工具是否完整、可靠,工位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牢固。
    三、不准用无木柄或锉柄已经裂开的锉刀进行工作,锉刀木柄应装紧不松动。
    四、台虎钳装夹时,工件应尽量放在钳口中部夹紧,锉削时手不准摸工件,禁止用嘴吹锉屑和用手清除锉屑。
    五、不准用手摸锉削后的工件表面,以免锉刀打滑使身体失去平衡出现危险。
    六、錾子头部(锤击处)不准淬火,手锤及錾子的任何部位不准有飞刺,不能沾油,錾削时要戴眼镜、使用錾子工作时,必须注意铁屑飞出方向,防止伤人。
    七、使用手锤时应检查锤头是否牢固,打锤时不准戴手套,前后不能站人。
    八、用手锯时锯条要装正,不能用力过大、过猛;以免崩裂弹出伤人、锯下部分防止跌落伤人。
    九、操作钻床不准戴手套,运转时不准变速,不准手摸工件和钻头。头部不准与旋转主轴靠得太近。
    十、不准将手伸入两件工件连接的通孔,以防工件移位挤伤手指。
    十一、正确使用正确使用各种工具,及其它配套工具不准乱打乱砸;不准用铁毛刷等工具嬉戏打闹。
    十二、不准将划针、划规、样冲装入袋内,以免扎伤。
    十三、工作结束前擦净设备,清扫场地的铁屑,整理好工具,切断电源。
    4.钳工 法律意识 市场意识 创新意识
    钳工定义是人用工具(很多种)对金属进行加工维修。包括装配,模具,维修等等。街上修自行车的,配钥匙的、补鞋底的、汽车维修都是钳工的工作范围。因为它的工作范围广,主要是从事一些机器无法胜任的工作,在生产中有不可取代性。特殊性
    1.钳工的专业分工:
    ⑴装配钳工;
    ⑵修理钳工;
    ⑶模具钳工;
    ⑷划线钳工;
    ⑸工具、夹具钳工;
    无论是哪一种钳工,要想完成好本职工作,首先应该掌握钳工的基本操作。
    钳工岗位责任制
    1、遵守劳动纪律,监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不玩忽职守。
    2、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熟练掌握电焊、氧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列》、《煤矿安全规程》和《电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技术操作规程,无违章使用,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3、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精修、细修、保证维修质量。
    4、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机械设备、设施、配件的检修和保养工作;参与非标设备、配件的加工制作;参与设备、设施的安装、拆装工作。服从班组长的指挥,分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5、坚持计划用料,节约用料,杜绝浪费,不出废品。
    6、对所包机的机械设备要勤巡、细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7、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液体类、固体类废物、废料应妥善保存,以便集中处理。
    8、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 质量和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生产。
    5.工商法包括哪七个法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梳理执法依据结果的公告"的文件,为方便工商执法人员和企业人员查询工商法律法规,共分为11大类,800多部。
    > “工商行政管理”包含17部。
    > “个私登记管理”包含41部。
    > “企业登记管理”包含113部。
    > “涉外企业管理”包含61部。
    > “市场监督管理”包含41部。
    > “商标登记管理”包含19部。
    > “广告登记管理”包含51部。
    > “合同监督管理”包含19部。
    > “公平交易管理”包含11部。
    > “消费权益保护”包含12部。
    > “其它法律法规”包含404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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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