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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释义
    本文讲的是企业债务。A企业是由王某、李某和徐某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我公司2004年10月与A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虽经我公司一再催促A企业一直没有支付货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问:A企业是由王某、李某和徐某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我公司2004年10月与A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虽经我公司一再催促A企业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前不久,我公司得知A企业已经解散,为此,我公司多次联系王某、李某和徐某要求支付所欠货款,王某表示其在2005年2月才加入合伙企业,其不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李某则表示,徐某是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的债务应该由他负责偿还,徐某则一直不予露面。请问:对方的理由成立吗?我公司该如何主张债权?
    答:对方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A企业已经解散,贵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王某、李某和徐某共同偿还所欠货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因此,徐某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应该由合伙企业来承担。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贵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某个或某些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所欠货款或者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偿还所欠货款。显然,李某的“徐某是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的债务应该由他(即徐某)负责偿还”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使得所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约定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虽然王某是在该债务形成后才加入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如果与李某和徐某有关于入伙前债务承担的协议或约定的话,他可以在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其二位追偿,但他不能以此债务为其入伙前的债务来对抗贵公司的请求。
    综上所述,对方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贵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和徐某偿还所欠货款。
    一、合伙投资公司清算了怎么办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由清算人对合伙债务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清算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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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