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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