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主债权有效存在,且主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二、主债权的让与人须有处分债权能力,且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三、让与的主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依主债权性质不得让与或依主合同约定不得让与者除外;四、主债权让与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