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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民二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五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解答
释义
    问:请您谈谈《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问:执转破涉及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和协调,为保障执转破工作顺利开展,需要严格执转破的条件。《指导意见》对执转破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设定这些条件有何考虑?
    问: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对于执转破案件的管辖有一些新的要求,与以往破产案件的管辖相比有所不同,请您谈谈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问:在下一步贯彻《指导意见》过程中,各地法院应注意哪些问题?
    据初步统计,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如果这些案件在短时间内全部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审查程序,以全国现有的破产审判力量根本无法承受。因此,在贯彻《指导意见》过程中,要针对执行积案的实际情况,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方针,注意讲求执转破的工作节奏,防止案件大进大出。当前,全国各级法院要按照杜万华专委、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执转破视频会议上的部署,首先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筛选出来,再利用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的网络查控体系进行一次查询,在此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率先对其启动执行转破产工作。随着工作的逐步推开,再分批对其他情形的案件启动执转破程序。
    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相当一批企业可能已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已不足以抵偿破产费用,此时破产费用如何保障,是一个难题。对此,各级法院可以考虑分类解决: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法院可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各地法院可以考虑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继广东深圳、浙江温州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当地政府建立专项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后,今年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已经协调政府建立了破产费用保障机制,这对开展破产审理是一个有力促进,实践中效果也较好,值得借鉴推广。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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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