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三)当事人提异议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五)制作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五)作出鉴定结论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一、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 工伤残等级鉴定由工伤残等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余伤残等级鉴定由司法部门颁发资质的机构负责。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 二、伤残鉴定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划分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表现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