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金华死亡注销户口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二十九条 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 (三)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认定书,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第三十条对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确认死亡的,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第三十一条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死亡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登记死亡时间、原因,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户口。属单独立户的,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二条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申报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核实无误后恢复户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由他人申报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裁决书办理。 第三十三条在非户口所在地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查明的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和死亡情况书面告知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二、金华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