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
释义 |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具有即发性、不可诉性、特定适用范围和先行性。部分裁决是对紧急劳动争议的临时裁决,立即生效并可强制执行。不得单独起诉,只能申请一次复议,复议期间部分裁决仍执行。适用于企业拖欠工资、不支付医疗费等特定情况。部分裁决先行作出,其他问题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 法律分析 要准确理解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这一制度,必须把握部分裁决的以下几个特点: 所谓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1、效力具有即发性。 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2、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 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3、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以下范围: 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 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4、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部分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理。 结语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具有即发性、不可诉性、特定性和先行性等特点。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对企业的敷衍态度提供了强制执行的途径。虽然对部分裁决不得单独起诉,但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部分裁决适用于企业拖欠工资、不支付医疗费等紧急情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仲裁过程中,紧急问题得到优先处理,确保了问题的及时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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