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