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 |
释义 | 1、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2、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离婚有没有青春损失费 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二、如何处理青春损失费纠纷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谈朋友期间,男女双方还是应当自重,同时重视并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且爱且珍惜,恋爱过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为它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引发索要青春损失费类似的纠纷。 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的术语,很显然这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管是在分手还是离婚的时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而要是愿意支付的话,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就此进行调整,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在这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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