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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为自首的情况
释义
    1.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执法者经常遇到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即拨打110等电话报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殴打而离开现场。在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的确存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亲属朋友上前围攻肇事者,将其殴打致伤的情况。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未实施完全的抢救义务,但其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不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只是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之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害者的,并主动投案接受审判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而忘了报警的,但向有关部门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对交通肇事案件而言,交警在接到报案前往处理事故时,对肇事者及人员伤亡情况一般并不清楚,只是到现场后经过询问、勘查等一系列活动,才能对该起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犯罪嫌疑人是谁作出初步判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规定,对肇事后不逃跑,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经交警盘问后如实讲出肇事经过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视为自首。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没有主动报案,但其客观行为表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而是积极抢救伤员,符合自首的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之后主动归案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肇事者本人当场受伤昏迷过去,丧失了行动能力同样需要救助。等事故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后,执法人员一般也赶赴了事发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询问等一系列活动。如果肇事者苏醒之后,主动打电话、委托他人或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讲述事发经过,并自愿接受审判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5.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例如,行为人夜间驾车行驶与一黑影擦边而过,行为人以为是被风吹来的树枝或纸片等物品,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行为人下车才发现血迹,然后报案并投案的这种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逃逸,客观上在发现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并投案如实讲述事实,即不属因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又符合自首情形,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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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