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所签订的条款,规定合资企业宗旨、机构设置、组织原则及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并取得中外合资各方一致赞同的法规性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具有以下特点: (1)法规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所制定的条款。它规定了合资企业宗旨、组织原则及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是合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是合资企业的根本法。 (2)合法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因此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内部约束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合资企业的根本法,它要求组织内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章行事,按照条文规范自己的行为,还要求其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原则、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工作职责来运作。 一、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1、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2、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及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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