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的保护。 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生态红线内可以建什么 生态保护红线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8个方面。 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 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 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 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 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 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