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必须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 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 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 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 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 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 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 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 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 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 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二、债权质权设立的条件 ( 一 ) 债权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 诉讼时效 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 二 ) 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 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 ; 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 ; 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 ;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未获批准,则转让无效。 ( 三 ) 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 四 ) 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 “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 先履行抗辩权 ; 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三、到期债权可否出质 次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且符合质押条件的到期债权,可以出质。 所谓质押条件,主要是指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 以到期债权设立质押需要及时通知次债务人,否则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导致质权无法实现。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必须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质权人必须是以设立质权的目的善意地取得了动产的占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