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羁押最长期限为多久 |
释义 | 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6个月1个月6个月4个月10天=17个月 办案期限合计:37天(刑拘)7个月(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6.5个月(195天,审查起诉)13个月(390天,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120天,二审)=32个月(992天,含延长期限)。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