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地址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地址如何处理 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房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些情形下租赁合同无效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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