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否能适用于累犯? |
释义 | 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符合特定条件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累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法条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对累犯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 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律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审判期间进行监管和限制。对于累犯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累犯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性质、犯罪前科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需要被认真评估。其次,法庭会综合考虑嫌疑人是否存在潜逃、毁证、再犯等风险,并结合社会观感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做出决策。最后,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确保社会安全和犯罪打击的需要。因此,对于累犯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应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 结语 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对于累犯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需谨慎评估。法庭将综合考虑潜逃、毁证、再犯等风险,确保公共安全和犯罪打击的需要。取保候审旨在保护被告人权益,但也应平衡社会安全。对于累犯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决策,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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