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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的一些关键点
释义
    工伤鉴定是指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重度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等。
    法律分析
    关于非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必须先被认定为工伤,才能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如果无需认定为工伤,则可以进行评残,一个是在无照企业受到事故伤害,另一个是未满16周岁(童工)。若要获得工伤赔偿,则必须先被认定为工伤。程序为:工伤认定 -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赔偿。虽然司法鉴定也可以提出索赔,但同样的事故伤害,按人身损害标准鉴定的等级通常要低于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的等级。
    一、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结语
    工伤鉴定是指在工伤认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其中,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重度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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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