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养孩子的要求和条件: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当事人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当事人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4、当事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领养孩子的手续: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4、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综上所述,领养孩子的要求和条件,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