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
释义 | 1、性质不同 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 2、立法目的不同 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诉讼时效: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起算时间不同 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一、拆迁纠纷已经过去很久了还能起诉吗 可以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其享有依法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异议的权利,并依法告知被拆迁人这个维权期限的,只要没有超过一年的时间,被拆迁人仍旧是有机会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权的。 这些较为复杂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权利并不是直接被剥夺了,难题在于被拆迁人对这些细节规定是不是了解,能不能结合法律专业技巧,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拆迁中遭遇侵权难题,这并不是一件正常的事,但却是常见的事。每位被拆迁人遇到的情况不同,曾经做出的应对不同,对案件走向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所以,维权是否为时已晚,并不是一个有绝对答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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