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是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旦罪名成立,检察院就有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受理公诉请求、并审理寻衅滋事案件的法院,则需要依法决定是否对寻衅滋事者判处刑罚。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如何认定 根据场所的性质等来确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大部分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也不是全部在公共场所,上门(去人家家里或者单位里)寻衅滋事的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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