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女可以与养父结婚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拟制血亲是指法律确认的与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限制直系血亲婚姻的禁止也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可结婚,前提是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近亲主要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他血缘关系不在禁婚亲范围内,可以登记结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因此,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其实与很多人理解的都不同,这里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现实生活中要是双方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家庭之间走的也比较近的,只要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近亲范围内,那么在满足了其他条件之后,也是可以登记结婚。 结语 《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拟制血亲是指法律确认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在伦理和法律精神上,养父母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婚姻限制应适用于直系血亲的禁止结婚范围。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可结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法律意义上的近亲主要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较近的家庭之间可以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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