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罪名
释义
    经济犯罪的罪名繁多,包括伪造货币、金融诈骗、贪污受贿等。公安机关在立案后需要侦查犯罪行为、嫌疑人身份、动机等事实。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涉案金额大,对社会影响恶劣。
    法律分析
    一、目前经济案件有哪些罪名?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24、骗购外汇罪。
    25、洗钱罪。
    26、集资诈骗罪。
    27、贷款诈骗罪。
    28、票据诈骗罪。
    29、金融凭证诈骗罪。
    30、信用证诈骗罪。
    31、信用卡诈骗罪。
    32、有价证券诈骗罪。
    33、保险诈骗罪。
    34、职务侵占罪。
    35、诈骗罪。
    36、侵占罪。
    37、挪用资金罪。
    38、挪用特定款物罪。
    39、故意毁坏财物罪。
    40、破坏生产经营罪。
    41、贪污罪。
    42、挪用公款罪。
    43、受贿罪。
    44、单位受贿罪。
    45、行贿罪。
    46、对单位行贿罪。
    47、介绍贿赂罪。
    48、单位行贿罪。
    4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0、隐瞒境外存款罪。
    51、私分国有资产罪。
    5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对于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侦查的事实有哪些?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经济犯罪只是某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具体的罪名非常多,每一种不同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及量刑依据都不一样。经济犯罪同一般的犯罪行为相比,具有隐蔽性,智能性等法律特征,而且,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非常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
    结语
    经济犯罪是一类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繁多,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对于经济犯罪的侦查,公安机关需要调查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否、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动机和目的,以及其责任和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等。同时,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依据因不同罪名而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