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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犯罪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刑法修订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被划分为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权利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十二个罪名,渎职犯罪包括34个罪名,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包括七个罪名。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主观要件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客体要件是侵害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客观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和不履行职责等。
    法律分析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结语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涵盖了十二个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渎职罪则包括34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有七个,如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主观要件涉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客体要件侵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客观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和不负责任不履行职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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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4 15: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