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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刑事拘留程序的细节
释义
    刑事拘留程序:公安机关填写拘留报告书,领导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单位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特殊身份人员需报请批准或备案。特殊情况下,需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办公室、外国人主管部门审批。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需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意见,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结语
    刑事拘留程序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拘留决定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上级批准后签发《拘留证》,由提请单位执行。对特殊身份人员的拘留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外国人、无国籍人拘留需审批,留学生拘留需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意见后报审批。拘留决定应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拘留决定需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权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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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