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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规定
释义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依行政区划划分,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实际需要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依行政区划划分。
    《劳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界定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界定是指确定劳动仲裁机构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受理、审理和裁决特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具备管辖权,以确保公正、合法的裁决结果。管辖权的界定通常涉及争议类型、当事人身份、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正确界定管辖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劳动仲裁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审慎判断管辖权的适用范围,确保争议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结语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依行政区划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正确界定管辖权,以确保公正、合法的裁决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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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