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故去的委托人,其公证委托是否仍然有效? |
释义 | 《委托书》的主旨是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以及委托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等。委托人需要提交身份证件、房产相关证明、公证认证申请表、公证认证接谈笔录、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委托行为有效,但可终止,未完成的事务可继续直至完成。 法律分析 无效。 《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委托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有效,但委托行为终止。没有完成的事务可继续直至完成 结语 根据《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委托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行为有效,但可终止。未完成的事务可继续直至完成。请注意,委托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交所需材料。如有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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